慧馨牧師加拉太查經3

2024-02-02
36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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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保羅#信心#力行教會#加拉太書#慧馨牧師#查經#研讀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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🎵力行教會查經班-加拉太書3🎵
使用教材:台灣聖經公會研讀本-加拉太書

🎵加拉太書第3章
*支持論據(3:1-4:31)
保羅用六組論據闡述2:15-21的論點:
(1)加拉太人信主歷程(3:1-5);
(2)亞伯拉罕稱義例證(3:6-14);
(3)應許先於律法邏輯(3:15-18);
(4)律法確切角色(3:19-4:7);
(5)保羅對加拉太人的關切(4:8-20);
(6)夏甲與撒拉的類比(4:21-31)。

在本段落「你們」與「我們」;經文中出現的「你們」指加拉太教會中的信徒,成員以外邦人為主。「我們」應指如同保羅一樣有猶太教背景的信徒。在「我們」的段落中(3:10-14,23-25; 4:1-5),保羅以猶太基督信徒的身分,向外邦基督信徒闡述律法對猶太人的意義:律法帶來咒詛,律法也是基督未到前的監護人,但其監護的階段性任務在基督來到之後便告完成。律法的意義既是如此,外邦人歸主便無須先將自己置於律法的咒詛下,也無須經過律法監護的階段。

*訴諸經驗:加拉太人的信主歷程(3:1-5)
保羅首先訴諸加拉太人信主的歷程,他採用反詰的修辭手法提醒加拉太信徒:他們之所以經驗到聖靈,並非本於律法的行為,而是本於對所聽見福音信仰的信心(3:2)。保羅指出他們既靠「聖靈入門」,就不該靠「肉身成全」(3:3)。

*訴諸例證:亞伯拉罕的稱義(3:6-14)
保羅接著訴諸「亞伯拉罕信神...算為他的義」的例題:得救不在於有摩西之約所要求的律法的行為,使那些尊重律法的人,明白保羅的論點有其舊約根據。
亞伯拉罕因信被 神稱義,並蒙神賜下「使萬國(族)蒙福」的福音應許,為的是讓以信為本的人舆他一同得福(3:6.9);但以律法的行為為本的猶太人,卻會因為無法全然遵守律法的要求被咒詛(3:10-11a,12)。
為了讓在律法之下的猶太人脫離這咒詛,可如亞伯拉罕一樣,本於信得生,領受聖靈(3:14b對照3:11b),耶穌親自在十架上成為咒詛(3:13),來代替猶太人原要承受的咒詛。而基督耶穌在十架上的行動,同時也讓亞伯拉罕的福可以超越猶太人的藩籬,讓外邦人本於信得生(3:14a,對照3:11b)。

*訴諸邏輯:應許先於律法(3:15-18)
保羅指出約定是不可廢棄或加增的(3:15),應許為一種約定,不應該被後來的律法所廢棄(3:16-17),上帝賜給亞伯拉罕後裔產業,是憑應許而非律法(3:18)。

*提出解釋:律法的角色(3:19-4:7)
摩西之約的律法不能廢掉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,不僅是因為3:15-18所提,律法在時間上晚於應許,更是因為律法的角色的緣故。
保羅在3:19-25;4:1-5按羅馬家庭中常見的監護人的角色,指出律法如同猶太人的監護人,是因為過犯的存在而在應許之外增加的(3:19),其目的不是為了「叫人得生」(3:21),而是為了將猶太人如同孩童一般監管在律法之下(3:23;4:3),等候3:16所提的那位子孫一基督(3:24;4:4),以致當所應許的「信」(《和》作「因信得救的理」)來到時,所有信從基督的猶太人可以從律法下被贖出,成為 神的後裔(3:25;4:5)。
保羅在3:26-29;4:6-7則按羅馬社會常見以收養賦予繼承權的習慣。

3:26「都是 神的兒子」註釋
指出外邦基督信徒是藉著信,直接成為可以繼承產業的兒子(3:26.29;4:7),呼叫 神「阿爸!父!」(4:6)。
在希臘羅馬的文化中,只有法定的兒子方能擁有繼承權,合法婚姻所生的兒子,自然擁有法定後嗣的身分,但這身分可藉由合法收養取得。
保羅在此援用「合法收養」的想法,表達基督信徒藉着「信」,得以被 神收養,取得 神兒子的法定地位,因此能夠承受 神的產業。在此「兒子」為複數形,希臘羅馬的父權社會經常以男性的複數來稱呼全體,此處的「兒子(們)」亦為此一用法,用來泛指信了耶穌基督的人,應包含信主的女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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